小庭审大课堂|旁听人员“参与办案”这起恶犬伤人案当庭调解成功

  我是一名中学生,一直有一个“法官梦”。这次旁听庭审,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官驾驭整个庭审的能力,既要不偏不倚、客观公正,也要把握重点、化解矛盾。我要以他们为榜样,刻苦学习,逐步的提升自己,将来当一名出色的法官,为实现社会公正和人民幸福做出自己的贡献。

  作为一名大学生,这是我参加实践学习的一个重要机会。庭审中,法官的调查非常细致,保证了庭审的公平性和客观性。同时,我也深刻认识到了法律的力量和作用,他对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的作用。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大对流浪狗、流浪猫的管理,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作为一名教师,当听到孩子面部因宠物撕咬造成十级伤残,心情无比复杂。相较生理上的疼痛,我其实更加担心孩子心理上的创伤。希望家庭和学校在孩子后续成长中能给予更多的陪伴和支持,帮助孩子健康阳光的成长。暑期已至,正是学生频繁活动的高峰期,宠物主人一定要尽到自身责任,做到绳不离手,避免此类意外再次发生。

  作为一名老年人,我很看重邻里和睦。通过观看庭审的整一个完整的过程,虽然案情复杂、矛盾尖锐,最终法庭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实现了案结事了。这里我提醒老年人,进出电梯时一定要远离电梯口,防止宠物冲进冲出;同时提醒小朋友们要远离流浪狗、流浪猫,更不能主动去逗它们,防止不必要的伤害。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价值引领作用,引导社会公众文明、依规养宠,7月3日下午15:00,宿迁中院民一庭公开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整场公开庭审在形式上有所创新,不单让旁听人员熟悉庭审流程规范,还注重向旁听人员讲清案件背后的法理与情理,让旁听人员深入参与到法院的调解工作中,并最终当庭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展现出法院审判追求案结事了、事心双解的目的。下面让我们跟着小编一起走进今天的庭审活动:

  近年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频发,该类纠纷关乎公众人身安全,为社会高度关注。市中院民一庭选择一起发生在农村的狗咬人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住建局房产中心物业科、宿城区城管局、宿豫区城管局、市经开区城管分局、市物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社区网格员及社会公众等20余人参与旁听。

  庭审前,民一庭法官助理朱加乐向旁听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诉辩双方主张、原审裁判情况及选取本案公开宣传的价值意义,并围绕本次庭审提出三个问题,帮助旁听人员快速熟悉案情,引导大家带着问题旁听,提升庭审效果。

  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同一村村民,2022年3月25日,6岁刘某某在家附近与其他孩童玩耍时被一只黄色狮子头状犬只咬伤。事故发生时,仅王某某、朱某某一家在村里饲养松狮犬一只。

  在刘某某受伤后,王某某将刘某某送至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随后,刘某某转至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面部开放性伤口(狗咬伤)。2022年4月1日,刘某某又至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并在该院进行面部外伤手术。出院后,刘某某至沭阳县中医院检查,诊断为右眼睑及面部狗咬伤术后。

  在诉前调解阶段,经刘某某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别判定所对于刘某某的伤残等级及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法医学鉴定。2023年4月19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书显示:刘某某因狗咬伤致面部多处开放性伤口,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刘某某起诉王某某、朱某某赔偿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1431.6元,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朱某某赔偿刘某某损失121500.56元。王某某、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次庭审由民一庭副庭长翟新权、审判员孙笑、审判员刘宗强组成合议庭。庭审中,合议庭成员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序展开调查、组织辩论。整场庭审过程规范、高效,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

  为实现定分止争的社会效果,休庭期间,由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一步调解。双方律师积极努力配合法院对各方当事人做好调解工作,让当事人对自身的法律风险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旁听人员也热情参加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引导。最终,法院在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与理由充分评析,对争议涉及的法理情理充分释明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当庭签订调解协议,实现了良好的社会示范效果。

  庭审结束后,本案合议庭成员和法官助理与前来参加活动的市人大代表、市住建局房产中心物业科、宿城区城管局、宿豫区城管局、市经开区城管分局、市物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服务中心就案件进行互动评议。代表们就庭审、观摩体验、争议的法律问题及案件后续普法宣传等方面做了深入的交流。

  近年来饲养动物伤人事件频发,虽然宿迁市制定了《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宿迁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等规定,但是城镇和乡村居民违规无序养犬的情况任旧存在,狗咬人事件时有发生,受害主体多为老人和孩童。现在正值暑假,未成年人在社区、乡镇中活动更为频繁,所以我们最终选择本案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以规范养犬行为,提高居民防范危险意识,避免此类损害再次发生。

  最近宿迁市正在出台关于养犬规定的草案,草案对于农村养狗进行了补充规定。在这个背景下,本次庭审选取的案例素材非常好,公开庭审也非常应时。本案最终当庭调解结案,实际做到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体现出法院追求案结事了的努力与决心。本案中宠物饲养人因狗咬伤小女孩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同时小女孩也遭受到严重的身心伤害。希望法院能够继续加大对类似案件的普法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对依规文明饲养动物的法律意识,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本次公开庭审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是一次宝贵的学习机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很大,但在法官辛勤努力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取得比较圆满的结果。通过本次庭审,我们大家可以看到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做出了许多辛苦努力。因狗咬人后通常迅速逃离现场,案件事实不好认定,特别是农村没有监控的情况下,对于相关事实认定难度更大。我建议在发生该类侵权事件时,当事人应第一时间报警,固定好相关证据。因近年来,狗咬人事件频发,本次案例也具有很大的宣传价值,希望法院对本案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警示养犬人文明养犬,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职责,以避免类似侵害的发生。

  本次庭审效果很好,建议法院针对这种具有较强宣传意义的案件多采取公开开庭方式来进行审理。现在许多学生开始放暑假,很多人早上和晚上在小区中遛狗,甚至有的人不栓绳,这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隐患。我们后续也会在业主群中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大家依规文明饲养动物。

  本次庭审选择的案例非常典型。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养犬都需要符合文明规范的要求,如果动物饲养人不看管好宠物,导致宠物咬伤他人,这既是对他人人身安全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于宠物的不负责任。正值暑假期间,为防止出现类似的纠纷,我们大家都希望可以通过物业服务企业在社区中对于该案例进行展示宣传,提高业主对于规范文明养狗的重视程度。

  法律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的是为促进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地担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饲养动物并非随随便便的小事,同时也是关乎他人人身安全的大事。动物饲养人应当意识到自家“平时不咬人”的犬只也可能是潜在的“移动危险源”,自觉遵守《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宿迁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等规定,自觉树立“饲养人是饲养犬只第一责任人”的强烈意识,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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