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球直播TV:关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说明

关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说明

来源:环球直播TV    发布时间:2024-08-04 21: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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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美称,古民居、古遗址、古墓葬等是我州拥有的宝贵财富,具备极其重大的科学研究价值和旅游观赏价值,被亚太旅游联合会、国际度假联盟组织、中华生态旅游促进会授予日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因此,加强对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对于打造我州旅游经济圈,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会理县域经济乃至全州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都具备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

  随着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知名度的逐步的提升,会理县委、县政府格外的重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并借鉴外地经验,在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方面做了行之有效的探索。2002年3月16日会理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会理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7日会理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通过几年的实践,市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市容市貌也有了较大改观。但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规模逐步扩大,城市人口持续不断的增加,滨河园林路建设、古城改造等一大批工程完成,仿古元天街的建成,现行的有关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会理城市发展的需要,把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刻不容缓。为了逐步加强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合理、科学和永续利用好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资源,增强全社会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意识,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制定《条例》旨在加强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在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弘扬历史背景和文化,塑造当代会理形象,逐步把会理县城建设成为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管理有序、市容整洁、生态良好、环境和谐、独具特色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

  制定《条例》的根本原则是:法制统一的原则;因地制宜的原则;操作性、适用性和适当超前的原则;有序科学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制定《条例》的主要是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按照州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2008年5月,州人大常委会专题赴会理进行了视察、调研,并召开了《条例》起草座谈会,确定由会理县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条例》的起草工作。为了将此项工作抓紧、抓落实,会理县成立了以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为组长,县政府县长,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为副组长,其余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为成员的《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并确定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县规划建设局负责《条例》起草的具体工作。起草过程中,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借鉴国内有关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的经验,结合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的具体实际,先后形成了初稿、讨论稿,印发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县级各职能部门、乡(镇)广泛征求意见,召集社会各界人士座谈讨论,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

  《条例(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州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题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并送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州政府及州级部门广泛征求了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经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决定提交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2008年10月9日,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根据初审意见,州人大民法宗外侨委、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有关方面和人员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的研究和修改,并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规定,报送省人大民宗委征求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报送凉山州委作了审查。2009年10月23日,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由于“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的申请历时两年多至2011年11月2日才获得国务院的批准,故2011年12月29日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决定提请州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2012年2月15日凉山州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区是指会理县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内的建筑和街巷以及会理县行政区域内代表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的文物、古迹、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保护区具体分为重点保护区、环境风貌协调区和县域历史背景和文化环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由核心保护地段和建设控制区组成。核心保护地段是指沿南北街中轴线,由南门到小北门,以道路中心线米的范围;以小巷巷口为起点进深180米,沿道路中心线米范围;以科甲巷口为起点至城关三小门口,沿道路中心线米范围;沿东西关道路中心线米范围;沿顺城南路道路中心线米范围;沿顺城西路道路中心线米范围;在顺城东路的东关路口、东街路口、顺城南街路口三处的东侧,以道路交点为中心,南北延伸各40米,进深20米范围。建设控制区是指重点保护区以外至明清古城墙之间的范围。(二)关于规划

  《条例》第九条规定:“会理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的需要,制定的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调整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已于2006

  年开始编制,2008年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会理县人民政府正在按计划实施。(三)关于保护经费

  《条例》第七条规定:“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捐助、民间资本投入”。县人民政府将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并把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保护资金的投入,以确保经费来源。此外,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入、提供技术服务或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会理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按照立法的完整性和法规的实施要求,《条例》设置了一系列禁止性条款,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本《条例》规范的法律责任涉及诸多上位法,如果本《条例》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可能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上位法的变化而产生本《条例》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况。因此,为保障本《条例》的严肃性和稳定能力,避免由于上位法变化引起的法律冲突,《条例》对法律责任一章所涉及的条款采用了概括、定性的规定,处罚也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五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的方法从总体上来分类最重要的包含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而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行政管理的与时俱进性的冲突相伴。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的保护,既需要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法律规范,也应该要依据实际及时调整管理对象、管理方式等。为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行政管理的与时俱进性的冲突,为增强保护、管理与利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条例》第三十七条作出了授权性规定,即:会理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结合保护的实际在做的工作,制定具体管理措施。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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