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重庆市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归纳行政法律支队得悉,巫山县一家养鸡场因经过私设暗管的方法将饲养废水排放到外环境中,构成了躲避监管排放让水遭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对此,重庆市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归纳行政法律支队对该养鸡场所属的公司作出了罚款16.5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
重庆市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归纳行政法律支队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近来,他们接大众告发,巫山县某农业公司在两坪乡的饲养场直接排放饲养废水,形成环境污染。接到告发后,法律人员敏捷对该农业公司做了查询。
查询发现,养鸡场坐落巫山县两坪乡石龙村5组,场区内建有两个化粪池和一个清液池,场区外山坡上建有三个清液中转池,并配有两台干湿分离机。现场查看时,法律人员发现养鸡场的两个化粪池和清液池已蓄满;场区外的一个清液池内存有少数粪污,别的两个清液池内存有少数雨水,无贮存粪污清液的痕迹。
进一步查询发现,养鸡场清液池处装置有一台抽水泵,抽水泵连接了一条白色消防水带,延伸至场区外约300米处的农田里。水带的止境有很多的未经处理的粪污直接排入外环境。根据现场粪污溢流痕迹查询,外排粪污流经该公司承揽的农田、山坡—天然山谷,汇入龙洞沟,后经龙洞沟汇入溪沟,终究经溪沟汇入大宁河。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则,依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归纳行政法律支队决议对该农业公司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6.55万元的行政处罚。一起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任部分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子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则,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施行行政拘留。
上述负责人向记者表明,企业经过以私设暗管方法排放饲养让水遭到污染的东西,行为恶劣,在行政处罚后,依照有关规则法律规则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终究对首要负责人施行行政拘留。经过严厉打击此类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对违法排污企业起到震撼效果。